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的干部 公务员调任事业单位交流任职是否...

公务员调任事业单位交流任职是否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尊敬的党组织:
  我的亲属之前是国家公务员,曾在县一级发改委、组织部等党政部门任职,后调任县委党校任校长。今年他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规定,此种情况属于因公牺牲,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抚恤标准执行。但我们当地有关部门存疑,由公务员单位调任事业单位(党校)是否还是公务员身份?能否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抚恤?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公务员交流任职后是否就丧失公务员相应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待遇?


12371网友j0k2df

lv 1

发布时间:2019-08-21 21:07

浏览8406

分享
微信扫一扫 ×
关注关注 (0)
最佳答案

桃子

lv 10

发布于:2019-08-22 09:00

这是政府内部调任安排,并非本人考取事业单位而发生的工作变动。其本人身份属性并非发生改变,应当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网友的答案

这是政府内部调任安排,并非本人考取事业单位而发生的工作变动。其本人身份属性并非发生改变,应当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张锋

lv 9

发布于:2019-12-03 18:2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取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