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成立党的总支部后,是否必须下设若干党支部?
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请问村成立党的总支部,但未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该村党总支是否必须下设若干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请问村成立党的总支部,但未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该村党总支是否必须下设若干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