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报告中不服瞒报的认定怎样申诉?
个人事项报告中,第四条瞒报的认定,其中第八点,未报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我股票和保险都报了,但有8元钱的基金是在支付宝里面购买的,填报时只注意到了证券帐户,这8元钱在支付宝里面购买的基金因金额太小完全忘记了而未填报,被所在区组织部门认定为瞒报。我对此不服申诉,组织部门口头予以维持,维持的理由就是只要你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内中一样未申报,都是瞒报。我想问:1、区组织部门对我瞒报的认定是否正确?2、如果存在问题,可以继续向上一级组织部门的哪个处室申诉?3、建议中组部相关部门对这样的问题专门予以解释,以规范现实中的操作,不要以错误的认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
最佳答案
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比如在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
同时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因此,情况认定其实也应该结合主观故意、金额等方面的。但如楼上所说,严肃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