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能否作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依据?
如题,举例,请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党员在2019年11月接受调查;
2、党支部在2019年12月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
3、上级组织在2020年1月批复同意,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0年1月X日”生效的决议;
4、2020年3月,组织明确依据上述决定对该党员的2019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5、由于该党员的处分生效日期是2020年,按照“非工作原因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的规定,2021年对2020年进行考核时,仍然可以对该党员作出“不确定等次”的评定。
那么问题来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该党员因为同一个处分,有可能面临连续两年考核“不确定等次”以及承受相关的影响,是否合理。
1、党员在2019年11月接受调查;
2、党支部在2019年12月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
3、上级组织在2020年1月批复同意,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0年1月X日”生效的决议;
4、2020年3月,组织明确依据上述决定对该党员的2019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5、由于该党员的处分生效日期是2020年,按照“非工作原因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的规定,2021年对2020年进行考核时,仍然可以对该党员作出“不确定等次”的评定。
那么问题来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该党员因为同一个处分,有可能面临连续两年考核“不确定等次”以及承受相关的影响,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