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两个问题
关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四条兜底条款“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中是否包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前面所列的七项,如果兜底条款仅指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相同效力级别的法规是否不妥?因为所列的地方性法规效力也在行政法规之下,要求兜底条款与行政法规处于同一效力级别是否不妥?所以“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是否应该做扩大解释,即包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
另外,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三条第一款是否有冲突,第五条是第三条的补充性规定吗?“政府规定的主要职责”可以作为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是指各级政府吗?那么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