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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咨询

  我是一名在县级以下机关工作的一名普通党员。2008年通过省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工作11年来,一直兢兢业业,踏实工作。其中,在6个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被定为优秀,其余年度均为称职。2019年5月,因未工资普调,当时工资系统显示我的工资级别24级,故未将我纳入最后一批职级并行人员名单(2019年6月前适用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1月,因补发了晋级工资,我才发现自己已于2019年1月工资级别晋级到23级,符合2019年6月1日前实行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晋升副科职级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的条件(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之后,我咨询了县委组织部,答复为虽然2019年1月已符合《意见》的条件,但原《意见》已于2019年6月1日废止,不能按原《意见》执行。

  对此,我想咨询下2019年5月底前符合原《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晋级条件人员是否能套用按原《意见》解决副科职级?在此,也恳请敬爱的组织部能否结合从法律适用上从旧兼有利于个人的原则,酌情考虑一名基层党员工作11余年不易,一直兢兢业业,也多次抽调服务县重点工作,在此次疫情期间从初二开始就奋斗在疫情战线的实际,对基层的党员给予关爱,盼答复为谢!

12371网友we28ac

lv 1

发布时间:2020-04-2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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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czg3570414

lv 9

发布于:2020-05-1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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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单位予以协调解决。

尼采

lv 9

发布于:2020-04-2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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