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委员的级别和待遇应如何确定?
在学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过程中,对党支部(党总支)委员的职级和待遇的界定不是很理解,请专家给予答疑解惑: 第十五条中明确“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此,书记由党员负责人(董事长)担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担任“委员”和“党员负责人”如何界定?比如行政班子成员中的党员人数不足(少于支委委员人数),其他委员只能是部门经理或一般职工,那“委员”应享受哪个级别的待遇,从而落实第三十六条中的“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对此,书记由党员负责人(董事长)担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担任“委员”和“党员负责人”如何界定?比如行政班子成员中的党员人数不足(少于支委委员人数),其他委员只能是部门经理或一般职工,那“委员”应享受哪个级别的待遇,从而落实第三十六条中的“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