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单位(三级单位)提拔干部可否突破基本任职资格
我们是中央三级企业,我们管理的干部属县处级以下,准备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自己的干部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的规定是否可以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任职基本资格?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例如:我们规定中,对提任公司部门正职的,可否具有3年以上工龄?(由条例的5年降为3年),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1年以上(由条例的2年降为1年)。谢谢答复。
例如:我们规定中,对提任公司部门正职的,可否具有3年以上工龄?(由条例的5年降为3年),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1年以上(由条例的2年降为1年)。谢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