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党组织书记的相关问题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的第六章第21条中“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如何理解其中的“确有必要时”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于上级党组织指派党支部书记。例如某机关所属的社会组织,有5名正式党员,按照相关要求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之间工作多年,彼此之间也有所了解,该社会组织应单独成立党支部,并由这5名党员中选举产生支部书记。那么在这种前提下,上级党组织可否直接任命机关内的一名党员任该社会组织的党支部书记呢?若该社会组织的5名党员彼此不够了解情况,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机关内的一名党员任该社会组织的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是否应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党员之间相互彼此了解情况,再进行选举。是否可以在上级党组织下达任命文之后,该党支部立刻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支部书记的选举呢?这里的“工作一段时间”如何把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