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是否都应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2019年4月6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党委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
是否可以由此条表述倒推,理解为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是否都应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因为第七章第四十条还表述为:
第四十条 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该条在表述“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时只有讲党组性质党委,而没有讲党组。同时,根据第十二条“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推断“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都应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以上是否合理,还请各位同志指点。
是否可以由此条表述倒推,理解为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是否都应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因为第七章第四十条还表述为:
第四十条 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该条在表述“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时只有讲党组性质党委,而没有讲党组。同时,根据第十二条“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推断“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都应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以上是否合理,还请各位同志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