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规范命名,全称是否一定要加上级市的名称?
区级单位党支部,比如香洲区财政局党支部,全称是否可以写”中国共产党香洲区财政局支部委员会“,还是必须要加上级市的名称,写成”中国共产党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支部委员会“,有无规范文件对党支部命名提出具体要求。
网友的回答
目前尚未找到明确文件规定。但是可以参照两个文件执行。
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8号)第二章 组织设置 可知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二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83]37号)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即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XXX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党组、中国共产党XXX总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支部委员会)。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8号)第二章 组织设置 可知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二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83]37号)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即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XXX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党组、中国共产党XXX总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支部委员会)。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