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支部人数的限制
请问以下这段文字:“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有党员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总支,党总支下面可设若干党支部;党员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基层党委,基层党委下面可以设立若干党总支和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与业务、地域等相邻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7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比如,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是否有法规依据或正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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